
一、智能支付解决方案中智能支付平台的责任。
1.保护使用者的责任。
在智能支付中,应注意用户隐私和信息泄露等问题,做好用户的隐私保护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另外,智能支付宣传不能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例如,应遵守281号文《银行关于规范智能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中的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T+0”、“D+0”、“即时到账”、“刷单”、“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2.协助执法的责任。
智能支付平台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智能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管理办法》、《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智能支付机构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非银行智能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智能支付机构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等风险控制,并在这方面做好对国家执法机关的协助工作。
二、智能支付解决方案中智能支付平台的职责范围。
根据网络规制的需求,越来越多的课予平台具有特殊的责任,主要是“看门人”的责任,它既是机构的“看门人”,也是技术“看门人”,还是算法“看门人”。平台应按照法律和一般行业规范积极承担这些“看门人”责任。与此同时,平台是市场的普通参与者,不应对平台过度负责,甚至扭曲市场机制。遵循市场机制,按比例制定平台责任规则,有利于防范市场失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智能型支付平台的技术创新加速了其双边市场的外溢效应。智能型支付平台是典型的双边或多边交易市场,技术创新可以促进诸如区块链智能支付平台、云智能支付平台、移动智能支付平台等新型智能支付平台的构建。新技术的应用,推动了智能支付平台类型的多样化,更好地发挥平台的正外部效应,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因此,应兼顾创新与风险,在智能支付平台上赋予智能支付安全、客户认证、用户保护、犯罪预防等责任时,应划定智能支付平台的责任边界,不能让智能支付平台承担过重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以免影响其对社会福利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