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智能支付解决方案运用支付平台须保证智能支付技术与设备的安全。
智能型支付平台要保障智能支付技术和设备安全,所有申请银行卡受理终端设备安全认证的智能终端产品,必须在原有智能终端安全测试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检测项目;在此之前已通过认证或认证过程中的所有智能终端产品,应在一年内完成补测。
2、智能支付解决方案运用支付平台须保证支付资金的交易安全和流动性。
智能支付平台应遵循《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定,做好备付金存管工作。另外,智能支付平台也应遵守通知,做到:“不得为小微商户开通磁条受理终端交易功能。同一身份证在同一收单机构办理的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除另有规定外,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移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向其接收机构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准支持或变相支持无证机构、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3、智能支付解决方案运用支付平台须保证支付交易的信息安全。
智能支付平台应遵守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的规定和标准,做好支付交易信息安全和个人交易的隐私保护。
4、智能支付解决方案运用支付平台须客户认证的责任。
应遵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管理办法》、《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等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认证(KYC),同时要做好客户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工作。






